跳到主要內容區

請同學勿因一時方便搭乘未依公路法申請核准之經營汽車--依臺南市政府交通局112年9月27日臺南市交公運字第1121232694號函辦理

1、本校學生於112年9月15日16時42分搭乘○○○自用小客車(車號BDC-0835)至新營火車站後站,收取本校學生新台幣160元現金;因違反「公路法」相關規定,遭交通局裁定吊扣駕照、牌照(車牌及行車執照)並須繳納新台幣10萬元結案。

2、按「公路法」規定,凡以汽車經營客、貨運輸而受報酬之事業,皆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籌備,並於籌備完竣後發給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方得開始營運。同法第77條第2項規定:「未依本法申請核准,而經營汽車或電車運輸業者,得依其違反情節輕重,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緩,並勒令其歇業,其非法營業之車輛牌照及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並得吊扣四個月至一年,或吊銷之,非滿二年不得再請領或考領」

3、「未經核准經營汽車運輸業及計程車客運服務業裁量基準」業經交通部108年5月17日交路字第10850059841號令修正發布,其個人以小型車經營汽車運輸業依其違規次別依次加重裁罰罰緩金額及駕駛執照、車輛牌照之吊扣期間;又第五次以上或六個月內連續非法營業兩次以上處新臺幣二十萬元罰緩,並吊銷該次非法營業車輛牌照及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