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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學年度失物招領清單

1、依照民法第 803 至 807 條及本校校校園遺失物處理要點辦理。

2、附件之遺失物已於拾獲當日公告於班長群組內,迄今尚無人領回,現將依本校遺失物處理要點第陸條辦理:
若拾得人或受領權人表示願意拋棄遺失物之所有權、或於公告後六個月內未領取時,處理單位得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遺失物為現金、金飾、或有價證券者,全數捐入本校春風化雨助學金使用。本款所列之金飾或有價證券應先折成現金後辦理。
二、遺失物為具經濟價值之物品,且適合義賣者,將該遺失物統一送交學務處生活輔導組集中處理。
三、遺失物非具經濟價值,或不適合義賣者,得自行銷毀或送資源回收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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