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勿因網路不當言論背負刑事責任

近期發生本校學生在網路上以隱喻方式、施以不當字句影射同班同學,遭該同學截圖取證後,至警局提告公然侮辱、毀謗及恐嚇罪。本案例延伸以下重點,提醒同學引以為戒:
1、1-3年級同學多數未滿十八歲,本案被告同學從警局製作筆錄、調解委員會調解、法院開庭,家長要陪同學生前往警局、法院至少三次,過程曠日廢時、影響家長工作。
2、根據中華民國刑法,恐嚇罪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公訴罪),而非告訴乃論。意即受害者提告後,即使雙方和解,被害人也無法撤回告訴。檢察官知悉後可主動調查,加害人仍面臨刑事追訴。
3、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5,000元以下罰金。
4、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